当前,
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全省实际,
缓(延)缴政策已有最新调整。
01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缓(延)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我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12月底前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
02
部分人员医疗保险的缓(延)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医疗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的以下人员,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办补缴。
1.在疫情发生前3个月内已经出生及疫情期间出生的本市户籍婴儿;
2.新办理参保登记的本市户籍家庭户、积分入学学生、百佳人员子女等人员;
3.从用人单位中参保变更到家庭户内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4.未能按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变更到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无法按时办理缴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6.灵活就业人员。
另外,2021年1月起,我市所有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原政策当月缴费,次月按规定享受待遇。
请用人单位和上述人员12月底前办理补缴,
否则影响医疗保障待遇哦!